太和县经开区管委会总工会原主席孟丽娟受贿超百万 一审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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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主席孟丽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过百万元。日前,太和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孟丽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孟丽娟违法所得一百零七点一万元,予以追缴(已退缴)。

被告人孟丽娟,女,1968年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大专文化,原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总工会主席。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孟丽娟在担任安徽省太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总工会主席,负责太和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费某某、李某、高某某、程某、舒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7.1万元,为费某某等人牟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丽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孟丽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丽娟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丽娟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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