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由藍白立委提出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法案,被批是與柯文哲涉及京華城案遭羈押有關,引起輿論撻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1)排審藍白相關修法時,包括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縮短羈押期限」修法、民眾黨提案要求羈押有勾串之虞者須提出明確證據,被指為「柯文哲條款」,就連曾任檢察官的藍委吳宗憲都不願支持,認為「修法後可能造成刑事犯罪偵查崩潰」。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遭羈押,藍白立委在立院提出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法案,要求加嚴羈押條件門檻,被指是「柯文哲條款」。(圖/資料照)
翁曉玲提出刑訴法第108條修正案,欲將偵查羈押期間由2個月縮短為1個月、審判羈押期間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認為現行法規規定偏長,羈押往往成為「押人取供」工具,因此提案修法促檢警儘速完成初步偵查以及起訴決定,也可避免過度依賴羈押作為訴訟進行的替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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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表示,他在立法院審查每項條文,皆會考量實務現場能不能落實執行,檢察官、法官、警察、調查官有沒有辦法用、是否能保障告訴人跟被告的權益,並審視是否有修法必要性,有沒有配套措施,是否因噎廢食,搞得反而整個國家大亂。
吳宗憲指出,立院先前修正預防性羈押制度時,考量酒駕、毒駕及兒少性剝削等案件具有高度危險性、集團性及再犯風險,因此賦予法官較大的裁量權;如今討論羈押程序修法,同樣將影響這些案件類型,不應只聚焦少數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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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也指出,根據去年掌握的統計資料,法院准押案件前五大類型依序為詐欺、毒品、竊盜、殺人及家庭暴力案件,合計占全部羈押案件約83%;今年最新數據,單是「打詐」與「掃毒」兩大類,攀升至79%,將近八成。修法若只是為了解決「個案而修法」,反而可能讓重大犯罪案件被告找到脫身空間。
吳宗憲進一步指出,目前許多案件已涉及跨境犯罪,檢調若要向外國調取資料,往往須透過外交管道層層轉介,來回時間動輒數月,以其過去辦案經驗而言,不少案件即使羈押兩個月再延押兩個月,四個月時間仍未必足夠完成偵查,若修法大幅限縮羈押期間或增加過多程序限制,可能嚴重影響檢察官偵辦重大犯罪能力。
他表示,自己也認同部分個案在偵查或審理程序上確有值得檢討之處,但不希望因少數案件爭議而全面修改制度,讓占羈押案件大宗的重大犯罪受益。他強調,刑事訴訟法修正攸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應以全體人民利益為考量,審慎評估修法必要性與可能衝擊。